法制網訊 記者 張維《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近日由教育部通過。《暫行辦法》明確,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高校校長、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人、教育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校、本部門、本地區的招生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在招生工作中,因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除追究直接負責人的責任外,還應當根據領導幹部問責的相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實行問責。
  《暫行辦法》規定,招生工作人員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泄露面試考核考官名單或者利用職務便利請托考核評價的教師,照顧特定考生;不得違規更改考生報名、志願、資格、分數、錄取等信息;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或者專業;不得泄露尚未公佈的考生成績、考生志願、錄取分數線等可能影響錄取公正信息的,或者對外泄露、倒賣考生個人信息的;不得為考生獲得相關招生資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違反迴避制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不得索取或收受考生及家長財物,接受宴請等可能影響公正履職活動安排的;不得參與社會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招生活動。如有違反,其所在單位應當立即責令暫停其負責的招生工作,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高校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減少招生計劃、暫停特殊類型招生試點項目或者依法給予停止招生的處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輕重依法給予相應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佈違反國家規定的招生簡章,或者進行虛假宣傳、騙取錢財的;未按照信息公開的規定公開招生信息的;超出核定辦學規模招生或者擅自調整招生計劃的;違反規定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或者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的;在特殊類型招生中出台違反國家規定的報考條件,或者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錄取不符合條件的考生的;違規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招生錄取,或者以承諾錄取為名向考生收取費用的;其他違反國家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  (原標題:教育部新規實行高校招生工作問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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