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徒
  征收路橋費年票滯納金,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執行罰,具有合法性,然而這並不代表其能夠被濫用,必須具有三方面的構成要素:行為起點應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應具有合法性;根據立法法,滯納金征收必須具有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作為收繳依據。
  汽車道路通行費是由政府車輛通行費徵稽部門收繳,當屬行政行為無疑。而路橋費的征收行為是否合法呢?這要根據路橋本身是否屬於借貸興修未清償來定,對於已經償還清債的路橋,其收費行為顯然缺乏合法性;對於未償還清債的路橋,行政機關可以對不履行義務的公民依法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然而這依舊不是通行費可以收取滯納金的理由,在立法法基礎上,行政強製法進一步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即在沒有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依據情況下,汽車道路通行費征收不能適用滯納金的強制執行方式。
  可見,滯納金並不是任一行政部門想收就收,也不是哪一省市想定就定的。在收繳滯納金之前,不妨先自問一句“全國人大知道嗎?”
  (作者單位:江西省新餘市望城工礦區檢察院)  (原標題:先問問“全國人大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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